艺术作品的定义
就跟生命起源一样,没有定义,谁定义谁傻瓜,哈哈,
可以这样绕着说,先看看,艺术家跟艺术作品之间的关系,似乎更重要:
艺术家的作品一般就是艺术作品。但是,未必有艺术性,或者说,含金量有高低,因为艺术家的名头本身是一种社会属性,不能绝对重叠文化属性。每个人的艺术修养和技法、表现能力都不尽相同。不同的历史时期或不同的文化圈等等,艺术价值观不同,且有很多社会因素决定文化市场,严重影响着界定“含金量”的多少的标准。
另一方面,也是由于诸多社会和人文因素,在特定条件下,非艺术家也有机会创作艺术作品,(甚至是机器、动物),但是创作者本人由于并未受到人文和技法的综合训练,一般不具备主观创作能动性,(也就是说,创作行为偶发性较强)一般不能称其为艺术家。(你有权或银子,也有人说你是!)
结论:能够带给第三者(观者)以艺术感受(准确地说,是产生艺术错觉)的物像(感官可感知的)就是艺术作品。(在当代的混乱文化语境下,艺术感受除了美感的愉悦性,还包括厌恶、恐惧、愤怒等等几乎所有情绪,疯了!)
前面说了,谁定义谁傻瓜,我就是?哈哈哈哈
实用艺术作品有哪些
实用艺术作品包括纺织品的染织,丝绸的纹绣等等:字画,有用处的作品,雕塑艺术品有两种。比如,装物的器皿、陶瓷、椅子、木雕茶几等。
许多国家认为实用艺术作品与工业品外观设计二者没什么区别,甚至把二者结合起来,称之为“工业艺术品”,如奥地利版权法有的国家则认为工业品外观设计仅仅是实用艺术作品中的一部分。
实用艺术作品可以是手工制品或被手工制品用作装璜,也可以是大工业批量生产的制品所桌用的设计,只有属于后一种情况时,才能称之为工业品外观设计。
扩展资料:
实用艺术作品的特点
实用艺术作品不同于外观设计,外观设计的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产品外观吸引消费者从而达到促进外观设计产品销售,促进经济生产与社会进步的专利法立法目的。
实用艺术作品之所以为著作权法所保护主要在于其传达的美学价值,能为人所观赏,同时依据作者权体系的理论,是体现了作者思想人格的个性化表达。实用艺术作品受到著作权保护的基础必须是其美学部分与实用部分能够相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