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岳麓秦简法律文献的史料价值(四)
四、丰富秦律令的细节性认知
与睡虎地秦律、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不同的是,岳麓秦简律令包含比较多的细节性规定,提供了有关当时社会的政治、经济、法律以至习俗等方面丰富而有趣的具体知识,让后人的研读饶有兴味。以下试举四例说明。
(一)囚衣
岳麓秦简肆167-168号:“·司空律曰:城旦舂衣赤衣,冒赤毡,枸椟杕之。诸当衣赤衣者,其衣物毋(无)小大及表里尽赤之。其衣裘者,赤其里[而]反衣之。……”[8](P123)“城旦舂衣赤衣”等表述,在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司空律》147-149号中已经出现。岳麓秦简叁所记案例十中,一位叫巍的杀人犯,特意买一件赤衣,放在作案现场,企图把侦察思路引向城旦舂[27](P185-191),就是这种囚服制度的反映。但是,“诸当衣赤衣者”以下一段文字,目前仅见于岳麓秦简。
《说文》:“表,上衣也,从衣从毛,古者衣裘,以毛为表。”《新序》卷二:“魏文侯出游,见路人反裘而负刍。文侯曰:胡为反裘以负刍?对曰:臣爱其毛。”反裘,是把毛面向内穿。由于跟当时穿皮服通常毛面朝外习惯相反,因而让人诧异。《司空律》如此规定,当是因为毛面(表)不便染色的缘故。整理者释文把“反”字释为“丈”,除了字迹不够清晰之外,大概也与不熟悉古人衣裘的风俗有关。
(二)刑具
岳麓秦简伍220-223号:“·诸当衣赤衣冒擅(毡)、枸椟杕及当钳及当盗戒(械)而擅解衣物以上弗服者,皆以自爵律论之。……诸当钳枸椟杕者,皆以钱〈铁〉。当盗戒(械),戒(械)者皆胶致桎梏。”[12](P141-142)整理者释文以“皆以钱〈铁〉”与下文连读,并把“钱〈铁〉”下的“当”读为“铛”,颇费解。几个“当”字层次分明,应断读。这让我们得知,当时钳枸椟杕这些刑具,都规定用铁制作。
盗械的含义一直不明朗。《说文》:“梏,手械也。”“桎,足械也。”联系简文看,似可认为,“械”是指桎梏以及用以约束手足。“盗械”则是以“胶致桎梏”,使之更加坚固。
(三)狱奏
岳麓秦简伍112-119号是关于文书格式的长篇令条。其中说道:“其狱奏殹(也),各约为鞫审,具傅其律令,令各与其当比编而署律令下曰‘以此当某某’。及具署辠人毄(系)不毄(系)。”
秦汉奏谳文献往往呈现固定的格式。如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案例十四云(段落后括号内标署对应的律文)[18](P218-219):
·八年十月己未,安陸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平曰:诚智(知)种无数,舍匿之,罪,它如刻(劾)。种言如平。问:平爵五大夫,居安陆和众里,属安陆相,它如辞。
鞫:平智(知)种无名数,舍匿之,审。(“鞫审”)
当:平当耐为隶臣,锢,毋得以爵当赏免。(“当”)
·令曰:诸无名数者,皆令自占书名数。令到县道官盈卅日,不自占书名数,皆耐为隶臣妾,锢,勿令以爵偿免,舍匿者所与同。以此当平。(“以此当某某”)
现在我们知道,这类文书就是基于这一规定制作的。
对秦汉奏谳类文献中的“奏”,存在不同认识。张建国先生针对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的书名指出:“我们现在所看到的这部《奏谳书》似乎是一个合成词,也就是说,除了谳的部分案例外,还有奏的部分文案,也许我们可以分别称它们为‘奏书’和‘谳书’,所以不妨在理解上将它们视为两类。”[28](P48-57)看到这条秦令,可知张建国先生对奏书的理解是正确的。
(四)实官的保安
秦人把存放草料的廥、存放粮食的仓、存放兵器车辆的库称为“实官”。对实官的保安措施,睡虎地秦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195-196号已有陈述,岳麓秦简肆169-170号“内史杂律”有更细致的规定:“内史杂律曰:刍稾廥、仓、库实官积,垣高毋下丈四尺。它蘠(墙)财(裁)为候,晦令人宿,候二人。备火,财(裁)为池□水官中,不可为池者财(裁)为池官旁。”[8](P124)在“垣”(即围墙)之外,其他的墙上要修建岗亭,夜晚派人值守;在官署内开凿水池以防备火灾,官署内不便开凿的在官署旁边开凿。这些具体安排,前所未闻。
通过分析岳麓秦简的一些法律条文可见,这些简册虽然不是来自科学的考古发掘,但它们属于秦人的真迹,可靠性当可肯定。其中律令文献大约抄录于秦王政时期至秦始皇三十五年。这些资料对于秦汉律令的复原和一些细节的了解,具有珍贵的价值。
王国维先生指出:“古来新学问起,大都由于新发见。”“今日之时代,可谓之发见时代。”[29](P33-38)睡虎地秦简、张家山汉简中法律文献的问世,促进了过去30多年间中国古代法制史研究的繁荣。岳麓秦简以及随后睡虎地汉简法律文献的陆续刊布,已经并将在较长时期内持续引起新的研究热潮。李斯《谏逐客书》曰:“是以太山不让土壤,故能成其大。河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目前,秦汉史、秦汉法制研究资料严重不足的局面尚未根本改变。在对流散简牍的可靠性进行严格审查之后加以充分利用,应该是有利于学术发展的无奈但又无可回避的选择。
注释:
①睡虎地11号秦墓出土简册《睡虎地秦墓竹简》,已于1990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其中法律文献有《秦律十八种》201枚,《效律》60枚,《秦律杂抄》42枚,《法律答问》210枚,《封诊式》98枚,共611枚。张家山247号汉墓出土简册《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于2001年由文物出版社出版。其中《二年律令》526枚,《奏谳书》228枚,共754枚。
②睡虎地秦简《为吏之道》录有一条“魏奔命律”(22伍-28伍),但在内容上,看不出与岳麓简《奔敬(警)律》、睡虎地汉简《奔命律》的联系。
③岳麓秦简肆322号说“司寇以下穴〈冗〉作官者”云云,也蕴涵司寇有与“冗作官”对应的践更之事。
④这段律文前面有缺简,整理者注释参照里耶秦简16-5号,补出“居赀赎”等字。“重”字原释文未释。《国语·晋语一》:“其为人也,小心精洁,而大志重,又不忍人。”韦昭注:“重,敦重也。”有重,为人敦厚、稳重。
⑤即使将岳麓秦简放在有待证实的位置,参与践更的仍有黔首、隶臣妾。
⑥另有岳麓秦简肆289号称,“泰上皇元年以前隸臣妾及……”因后文残缺,不可详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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